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羣體、團體、有時爲個人所視爲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公約所定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以下方面:1、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包括作爲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2、表演藝術。3、社會實踐、儀式、節慶活動。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5、傳統手工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