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務員政審條例第二條: 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爲政審不合格。1、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有牴觸行爲的。2、受過刑事處分的。3、受行政處分未解除處分的,受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未滿一年,受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未滿兩年的。4、有流氓、盜竊、貪污、賭博、詐騙等不法行爲的。5、組織紀律鬆懈,經常違反本單位規章制度的。6、一年內病假累計超過兩個月的。7、超計劃生育的。8、有其它不宜到機關工作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