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務員違紀處分包括哪些

國家公務員違紀處分包括哪些

公務員處分分爲: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可以將這六種處分劃分爲三類:

1、精神懲罰,也稱申誡罰或聲譽罰,其一般用於嚴重程度較低的違紀行爲,主要是對公務員名譽的貶責,是有關機關向違紀者發出警戒,申明其有違紀行爲,通過對其名譽、榮譽、信譽等施加影響,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違法違紀的懲罰形式。

2、實質懲罰。我國處分制度中的實質懲罰,包括降級與撤職。降級是降低級別,根據人事部的有關規定,給予公務員降級處分,一般降低一個級別,如果本人級別爲最低級的,可給予記大過處分。撤職是撤銷職務,撤職後按降低一級以上職務另行確定職務,根據新任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和職務工資檔次。

3、開除。這是對違法違紀公務員最爲嚴重的一種處分形式。對於嚴重違法違紀,不適宜繼續擔任公務員職務的,有關機關應給予其開除處分。給予公務員開除處分,自處分之日起,解除其與機關的人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