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了假的項鍊未遂如何處罰

搶奪了假的項鍊未遂如何處罰

搶奪公私財物,必須要求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即數額較大是成立搶奪罪的法定條件。因此,如果行爲人搶奪公私財物價值未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不構成犯罪。

搶奪罪的立案標準在數額上的要求是五百元。因此,搶奪的假項鍊的價值若在五百元及以上的,則犯罪嫌疑人構成搶奪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若搶奪的假項鍊的價值不到五百元的,則不構成搶奪罪,不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一)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爲"數額較大";

(二)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爲"數額巨大";

(三)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爲"數額特別巨大"。

2、《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