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離婚財產的分配需要根據財產屬於何方的情況來判定。第一,財產屬於個人。個人財產包括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約定個人財產,即婚後共同約定好財產屬於該方。婚後財產如果沒有約定屬於哪一方的,則雙方均無權以個人名義主張分配財產。第二,財產屬於夫妻雙方。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姻關係存在期間所得的工資、補貼、獎金、生產經營所得,購置的財產,是婚前財產但婚後經協議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等等。如果夫妻雙方有合法財產分配協約,則按照協約判決財產分配。如果夫妻間沒有財產分配協約,則按照平均分割財產爲原則,兼顧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婚姻無過錯方來分配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法定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可以按照雙方意願進行分割,若是無法協議分割,則法院會依照照顧孩子、女方權益和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它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