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解釋24條包括哪些內容

刑訴法解釋24條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審判人員違反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違反規定會見本案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二)爲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爲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本案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活動的;

(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當行爲,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