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參與投標的在遞交投標文件的同時,必須要按照招標人的規定及時足額的支付一定的投標保證金。
但以下情況可以沒收投標保證金:
1、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
2、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
3、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
4、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
法律依據:
按照《辦法》三十七條的規定招標採購單位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在採購合同簽定後5個工作日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逾期退還的除退還本金外,按照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20%後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