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預審時間要求

資格預審時間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列》 第十七條: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可以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於5日。

資格預審是指在招投標活動中,招標人在發放招標文件前,對報名參加投標的申請人的承包能力、業績、資格和資質、歷史工程情況、財務狀況和信譽等進行審查,並確定合格的投標人名單的過程。

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及政府指定的報刊、網絡發佈工程招標信息,刊登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內容應包括:工程項目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