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職工離休、退休的;大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出境定居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職工的合法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提出申請)可以一次性取出住房公積金。
法律依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七)離休、退休的;
(八)大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職工的合法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提出申請);
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七)、(八)、(九)、(十)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餘額,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