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修改任期兩屆是怎樣規定的

憲法修改任期兩屆是怎樣規定的

憲法修改任期兩屆是的規定是,根據《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修改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我國最新的憲法對國家主席和副主席的任期做了修改,不再侷限於任期不得超過兩屆。這一決定也是根據我國的實際發展做出的重要決定。我國的憲法對我國的法制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相關的法律需要根據憲法的規定進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