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堵車是違法行爲,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首糾集多人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行爲。下列行爲之一,並且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
(一)聚衆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二)聚衆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
(三)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根據刑法第291條之規定,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