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對強姦犯是怎麼處罰的

古代對強姦犯是怎麼處罰的

夏商周屬於奴隸社會,他們對強姦的概念是很模糊的,大部分是以通姦罪論處,還推行了“三次不得赦免”的規定,也就是說,人一生可以犯錯三次。

直到秦漢時期,《秦律》中才出現了和強姦罪類似的刑罰記載,凡是官員與民女通姦者,會被強制實行宮刑,閹割下來的生殖器會被拿進宮喂狗。

真正出現強姦罪記載是在唐朝,民間一直都有“淫唐”的說法,不論是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關係等,還是男女雙方對性觀念,特別是婦女在道德約束上都頗爲開放,甚至還有大量官員女子不以再嫁爲恥。可開放歸開放,唐朝的法律還是比較完善的,奉行官員犯法與庶民同罪的原則,強姦婦女者,輕者脫下褲子,輕則當衆仗責100,再流放邊遠地區,重則把犯人五花大綁,再活活勒死,也就是所謂的絞刑。

到了宋朝,強姦罪有了進一步的完善,在唐朝律法的基礎上,增加了性侵幼女(10歲以下)的處罰,凡是給幼女帶來傷害者,直接當衆砍頭,死無全屍。

到了元朝,因爲“程朱理學”的廣泛傳播,女子三從四德、烈女不侍二夫的觀念深入人心,特別是明清時期,社會上涌現出大量丈夫過世後,恪守貞操,守寡到去世的烈女!

但是在元明清,對於強姦犯的處罰相比於宋代更爲寬鬆,改斬首爲絞刑,強姦未遂仗責100,流放三千里,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與未滿12歲幼女發生關係,即便是通姦,依律判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