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前對象花的錢還能要回來嗎

給前對象花的錢還能要回來嗎

處對象時會花很多錢,也會有很多方面需要花錢,是否可以要求歸還,還是要先看一看花錢的用途。比如,看電影、逛公園、買隨手的小禮物等等,這些應該不用歸還。如果是家長給對象的見面禮、定親禮、彩禮等這些具有特定意義的錢財,可以要求歸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