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與侮辱屍體罪的區別

強姦罪與侮辱屍體罪的區別

侮辱屍體罪,是指以暴露、猥褻、毀損、塗劃、踐踏等方式損害屍體的尊嚴或者傷害有關人員感情的行爲。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社會風尚。主體是已滿十六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觀上爲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屍體而故意進行侵害。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爲,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爲。

強姦罪與侮辱屍體罪明顯不同,一般不會發生混淆。但有時候,如行爲人出於搶劫、故意殺人等目的殺害婦女後,又對之屍體進行姦淫的,姦淫屍體行爲如果構成犯罪,就應以搶劫罪、故意殺人罪與侮辱屍體罪實行並罰。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