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認定書出具以後,就剩賠償問題。通過以下3種途徑任選其一解決:
1、自行協商。
2、雙方一致請求交警調解。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8條之規定調解程序爲:
1)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2)宣讀交通事故認定書;
3)分析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於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並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5)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
6)確定賠償方式。
3、向法院民事起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規定,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