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青山是什麼原因槍決的

劉青山是什麼原因槍決的

1951年11月24日,在中共河北省委第三次會議上,劉青山被揭發有貪污罪行。12月2日,出國歸來的劉青山一下火車即被逮捕,4日被開除黨籍。河北省人民政府成立“劉青山,張子善大貪污案調查處理委員會”,將案情向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報告。翌年2月10日,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河北省人民法院臨時法庭在保定市體育場召開公審大會。宣判:“劉、張二犯在資產階級思想嚴重侵蝕下,爲達到個人揮霍,假借經營機關生產之名,利用職權,狼狽爲奸,於1950年春至被捕前,先後盜竊國家救濟糧、治河專款、幹部家屬救濟糧、地方糧、剋扣民工糧、機場建築款及騙取國家銀行貸款等。

劉青山盜竅國家資財克民工災民,勾結奸商非法經營謀利,瓦解國家企業機關及貪污行賄等嚴重罪行,證據確鑿,該犯供認不諱。奉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令準,判處劉青山死刑立即執行並沒收其本人本部財產”。

當天,劉青山被押往保定東關大校場槍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