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與法的選擇

情與法的選擇

情與法應具有三個層次的關係,即寓情於法,力求取得執法的最佳效果,情指的是執法爲民的真情;法不容情,捍衛法律的神聖與尊嚴,情指的是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法外情;正義之情,錘鍊執法如山的司法品性,情指的是具有廉潔從檢的職業操守和品格。育法內之情,達到執法的最佳境界,先哲們曾作出這樣精闢的闡述:“法律之情理乃法律之靈魂。”這句關於法律之靈魂的論斷,顯而易見是建立在情理基礎之上的,是法與情的最完美闡釋與結合。法則代表人民之福祉、國家之福祉,而情是法得以合法正確實施的重要載體和手段。只有將真情融於檢察工作實踐中,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