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併債權人能否提出異議

公司合併債權人能否提出異議

公司合併債權人能提出異議,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在接到通知後可以提出異議。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73條,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