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走遺忘物與盜竊的區別

拿走遺忘物與盜竊的區別

拿走遺忘物不構成犯罪,但根據《刑法》第270條的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構成侵佔罪。

侵佔罪和盜竊罪的區別:

1、侵佔罪是以非暴力的手段非法佔有自己已持有的他人財物,且犯罪故意只能產生於持有他人財物之後;盜竊罪是以不爲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祕密方法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且犯罪故意只能產生於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之前。

2、侵佔罪的手段既可以是祕密的,也可以是公開的或半公開的;而盜竊罪的手段只能是祕密的手段。

3、侵佔罪的對象只能是行爲人在犯罪前已經持有的他人財物;而盜竊罪的對象則只能是行爲人在犯罪前並不持有的他人財物。

4、侵佔罪必須是拒不退還或交出他人財物的,才構成犯罪,而盜竊罪即使竊取他人財物之後又主動退還的,也已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