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辦理戶口遷移證需要什麼材料

結婚辦理戶口遷移證需要什麼材料

因爲結婚辦理戶口遷移的,首先需要男女雙方要到女方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具的戶籍證明,同時需要將個人婚姻狀況改爲已婚;其次,男女雙方需要持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女方戶籍證明、男方村委會或居委會證明,到男方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寫落戶申請表,報公安局審批;審批過後到女方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進行最後的戶口遷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