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原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按照撤訴處理。【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