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貸款抵押“優先權相對不優先”的風險。2、貸款抵押審查不力的風險。3、簽約與抵押登記的風險。4、貸後抵押管理中的風險。5、抵押權行使的風險。【法律依據】《擔保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