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兩種情況:1、當公民辦理戶籍落戶或者遷移手續,可以由當事人本人去辦理,也可以由戶主辦理。2、若戶主子女要辦理上戶口,需要戶主本人去派出所。《戶口登記條例》第四條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爲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