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刑事案件中,沒有物證等直接證據,但是如果有其他的間接證據,並且間接證據之間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相互印證,同樣可以證明盜竊事實,因此,也可以進行定罪。【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