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贈送禮品,應視具體情況分別處理:(1)贈送香菸、酒品、茶葉等一次消耗性商品,應作爲業務招待費處理。(2)贈送其他商品,如皮包、打火機、服飾等外購商品,若在贈品上注有本公司名稱、電話、號碼、商標等標識,應作爲業務宣傳費處理。如果沒有任何標識,應作對外捐贈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