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偵查什麼程序

補充偵查什麼程序

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兩種情況: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該階段補充偵查的方式有兩種。即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爲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