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規定是不可以的,一般都是在判決生效地服刑,除非當地不具備服刑條件纔可以發回原籍服刑。即服刑人員過多,牢房不夠等。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爲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按照規定是不可以的,一般都是在判決生效地服刑,除非當地不具備服刑條件纔可以發回原籍服刑。即服刑人員過多,牢房不夠等。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爲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