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證一年有幾次認定機會

教師資格證一年有幾次認定機會

教師資格證一年有兩次認定機會。認定教師資格,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教育行政部門和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具體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規定,並以適當形式公佈。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

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將認定結論通知本人。

擴展資料

非師範院校畢業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申請認定幼兒園、國小或者其他教師資格的,應當進行面試和試講,考察其教育教學能力;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可以要求申請人補修教育學、心理學等課程。

已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擬取得更高等級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教師資格的,應當通過相應的教師資格考試或者取得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歷,並依照規定經認定合格後,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