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罰金由誰執行

刑事罰金由誰執行

第一審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指明瞭罰金由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即一審法院執行。

這就明確了罰金的執行主體是第一審人民法院。

《刑法》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種類】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