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離婚法官一般會提問什麼

法院調解離婚法官一般會提問什麼

離婚案件的主審法官同時會主持調解,爲了瞭解案件事實基本情況,其一般會向雙方當事人詢問以下問題:

1、婚前基礎:雙方當事人如何認識、什麼時間認識,通過什麼方式認識,雙方認識的時間長短;

2、婚後感情:男女雙方結婚以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男女雙方的喜好、性格,相互之間的是否瞭解,是否經常存在吵架,鬥氣,或生理上的原因等;

3、離婚原因:男女雙方結婚後,難免有生活、工作上的事情,使其本來感情很好雙方,因某一件事如:雙方父母原因、第三者插足導致婚外戀、因性格不和、男女雙方異性朋友交往方面等;

4、夫妻關係現狀及有無和好可能:根據以上三個標準,綜合判斷,因什麼事情導致雙方感情破裂,選擇適當方式,促成男女雙方有和好可能,經過調解無效,應當認定男女雙方感情已破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