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個部門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

哪個部門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

逮捕權由公、檢、法機關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在公、檢、法機關之間,逮捕的權限是不同的,具有一定的分工。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權決定逮捕,人民檢察院具有批准逮捕權,公安機關對自己偵查的案件,認爲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依法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它無權自行逮捕。無論是決定逮捕還是批准逮捕,都由公安機關執行我國法律對逮捕權限的劃分,體現了公、檢、法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