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判決緩刑的考驗期應該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前曾否羈押,與緩刑期間起算的問題無關。【法律依據】《刑法》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