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鑑定依據不足的情況是: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3、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於有缺陷之鑑定意見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補正措施解決,不予重新鑑定。【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