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公務員政審標準

湖南公務員政審標準

1、錄用考覈的對象是經考試、體檢合格的人員。

2、錄用考覈的內容爲德、能、勤、績四個方面。德,主要指政治思想表現、工作作風、職業道德和品德修養;主要指從事本職工作所具備的基本能力和應用能力;勤,主要是事業心、工作態度和勤奮精神;績,主要是工作實績,包括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所產生的效益。考覈的重點是被考覈人的工作實績和與擬補充職位相關的實踐經驗

3、考覈和政審工作小組成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中共黨員;瞭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熟悉公安工作,具有三年以上公安工作經驗;具有良好的個人修養、心理健康、公道正派、責任心強。

4、考覈和政審工作人員與被考覈和政審對象有親屬關係的,應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