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程序一般爲:
1、採購人編制計劃,報財政廳政府採購辦審覈。
2、採購辦與招標代理機構辦理委託手續,確定招標方式。
3、進行市場調查,與採購人確認採購項目後,編制招標文件。
4、發佈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函。
5、出售招標文件,對潛在投標人資格預審。
6、接受投標人標書。
7、在公告或邀請函中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開。
8、由評標委員對投標文件評標。
9、依據評標原則及程序確定中標人。
10、向中標人發送中標通知書。
11、組織中標人與採購單位簽訂合同。
12、進行合同履行的監督管理,解決中標人與採購單位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