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物品最優供給

公共物品最優供給

公共物品最優供給是指政府介入公共物品的供給,並不等於政府生產所有的公共物品,更不等於政府完全取代公共物品的市場,政府可以通過直接生產公共物品來實現,也可以通過某種方式委託私人企業的間接生產方式來實現,公共物品的供給,可前者包括中央政府直接經營,地方政府直接經營和地方公共團體經營等三種情形,後者包括簽訂合同,授予經營權,經濟資助,政府參股,法律保護私人進入以及社會資源服務六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