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不會自動解除,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證據充分的話,法院會判決離婚。【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