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作爲監護人的人主要包括:(1)禁治產人、準禁治產人;(2)被判處刑罰的人、失蹤人;(3)破產人;(4)外國人;(5)法人。【法律依據】《民法總則》第三十條,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