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迴避制度的人員有哪些

適用迴避制度的人員有哪些

適用迴避制度的人員有: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鑑定人等。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