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是三日內將臨時居民身份證發給申領人,大多數地區可以當即領取。法律依據:《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時,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辦理,並在收到申請後的三日內將臨時居民身份證發給申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