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領結婚證,按照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夫妻戶口本在一起,不會影響結婚證的辦理,帶上證件到男女任何一方戶口所在地鄉鎮,區人民政府或縣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二)非雙方自願的;(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五)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