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行李延誤賠償標準

國際行李延誤賠償標準

國際行李延誤賠償標準是,托運行李發生損失的,至遲應當自收到托運行李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托運行李發生延誤的,至遲應自托運行李交付旅客處置之日起二十一個工作日內提出。賠償限額旅客的托運行李全部或部分損壞、丟失,賠償金額每公斤不超過人民幣100元。如行李的價值每公斤低於100元時,按實際價值賠償。旅客丟失行李的重量按實際托運行李的重量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六條,在國內航空運輸中,承運人同意未經填具航空貨運單而載運貨物的,承運人無權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有關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在國際航空運輸中,承運人同意未經填具航空貨運單而載運貨物的,或者航空貨運單上未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聲明的,承運人無權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有關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