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國家豁免法是什麼意思

外國國家豁免法是什麼意思

國際法上的國家豁免也稱國家主權豁免或國家管轄豁免。國家豁免泛指一國的行爲和財產不受另一國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轄,即非經一國同意,該國的行爲免受所在國法院的審判,其財產免受所在國法院扣押和強制執行

可以這樣說,國家及其財產享有管轄豁免是國際法上一項古老原則。格老秀斯在他不朽的著作《戰爭與和平法》一書中指出:“凡行爲不屬於其他人的法律控制,從而不致因其他人意志的行使而使之無效的權利,稱爲主權”可以說當格老秀斯提及主權“不屬於其他人的法律控制”其已隱含着主權國家在他國享有豁免權的意義了。

自18世紀後期開始,由於生產力的發展一些國家政府的職能向經濟方面擴大,在國際關係上具體來說是逐漸從傳統的外交領域擴大到經濟領域,當在國家與私人的經濟活動中不可避免地出現糾紛,出現了私人在一些國家的法院訴外國政府的情況時,於是就產生了外國國家在法院的豁免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