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住宅標準:1、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2、單套建築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3、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l.2倍以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體標準。允許單套建築面積和價格標準適當浮動,但向上浮動的比例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