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以內的營運載客汽車,有效期爲1年;超過5年的,有效期爲6個月;
2、10年以內的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有效期爲1年;超過10年的,有效期爲6個月;
3、6年以內的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有效期爲2年;超過6年的,有效期爲1年;超過15年的,有效期爲6個月;
4、摩托車、輕便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有效期爲1年。
【法律依據】
根據《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管理規定》第8條規定: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的有效期:
(一)5年以內的營運載客汽車,有效期爲1年;超過5年的,有效期爲6個月;
(二)10年以內的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有效期爲1年;超過10年的,有效期爲6個月;
(三)6年以內的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有效期爲2年;超過6年的,有效期爲1年;超過15年的,有效期爲6個月;
(四)摩托車、輕便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有效期爲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