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非法營運與自貨自運

如何界定非法營運與自貨自運

可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界定非法營運與自貨自運。《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十三條,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