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1、不予受理。2、對管轄權有異議的。3、駁回起訴。4、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5、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6、中止或者終結訴訟。7、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8、中止或者終結執行。9、不予執行仲裁裁決。10、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11、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