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基金公司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三條,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爲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準,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覈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