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辦弓弩狩獵場需要哪些部門批准

開辦弓弩狩獵場需要哪些部門批准

開辦弓弩狩獵場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法律及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狩獵者有計劃地開展狩獵活動。在適合狩獵的區域建立固定狩獵場所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申請材料:

1、狩獵場地點的相關情況說明

2、建設單位或個人的申請書;

3、建設規劃或工程設計文件;

4、有土地使用權的合法證明;

5、野生動物資源狀況;

6、狩獵方式、狩獵對象、效益評價、安全措施及資金保障等情況的說明性文件;

7、專家評審意見。

許可程序:

1、申請人向所在地市級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省林業廳審批;

2、審查合格的,由省林業廳向申請人做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審查不合格的,由省林業廳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告知複議或者訴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