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應當在受理案件後的兩個月內宣判,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